入境事務助理員於2014年向處方申請預支薪金時,涉隱瞞自己仍有其他債務,成功申領逾3.2萬元預支薪金,用作搬屋費用。案件經審訊後,今於裁判法院遭裁定一項欺詐罪,裁判官指被告影響借糧制度,判處監禁為合適判刑前,但決定先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再考慮判刑,期間他須被還押。

裁判官又指,被告譚志偉(46歲)自辯稱不認為他欠下的卡數、及因為與前妻的離婚官司須支付的訟費屬於債項,故毋須申報,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說法違反邏輯,並指負債兩字淺顯,被告不可能不知何謂債項等,故其說法沒有說服力。至於被告聲稱他20多年前入職時,聽說過向親戚的借貸不須申報,裁判官則認為以被告的人生經歷,沒有可能天真地不去核實一個20多年前的說法,並認為被告沒有說出事實的真相,拒絕接納其證供,並指他清楚知道須申報上述的3筆債項但卻沒有這樣做,故裁定他欺詐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譚志偉(46歲)現時與妻子及兩子居於入境處宿舍,如果他被判囚,除非其妻子可支付1.2萬元市值租金,方可暫住,否則便會無瓦遮頭。辯方又指被告現仍須向前妻支付贍養費,而被告判囚將會失去工作及長俸,影響兩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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