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吳姓女子與丈夫結婚20年,育有3名子女,但吳女不堪婚後丈夫時常要求在半夜行房,如果不配合就拳腳相向,甚至吵架時還會打破衣櫥、電風扇等家中物品,過去也曾生氣時情緒失控,毆打女兒,吳為子女隱忍丈夫脾氣多年,因近年子女已陸續成年,在兒女的支持下,今年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吳女婚姻已出現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理由,雖然吳女丈夫不願離婚,但也不見吳女丈夫有積極挽回婚姻的作為,判准兩人離婚。

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與丈夫在1997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最大的女兒已上大學,吳女在今年間向台中地院提出訴請離婚的告訴,指控丈夫在婚後,常因不明原因對她發脾氣,兩人時常吵架,吵架的過程,丈夫都會以砸破衣櫥、電風扇等物品,作為發洩手段,3名子女都曾目擊。

吳女控訴,丈夫除了愛摔東西、毆打子女外,也常在半夜要求吵醒她,要求與她行房,如果她不配合,丈夫就會發脾氣,甚至引來一陣痛毆,她只能與丈夫分房睡,才能獲得短暫的放鬆,後來實在受不了,34年前搬離住處,但為了子女,每晚還是會回家煮飯、照顧子女,不過丈夫卻未曾聞問,因子女已陸續成年,在子女的支持下,提出訴請離婚的告訴。

吳女丈夫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平時上班早出晚歸,妻子都在家擔任家管,不過喜歡跳舞,常比他晚回家,某次發現家中保險套數量有增減,才懷疑妻子是否與他人有染,而吵架摔東西只是一次而已,結婚多年來未曾打過妻子,可以接受妻子住在外面,但希望法官不要判准兩人離婚。

法官找來吳女子女作證,認定吳女丈夫對吳女有做出精神、肢體的暴力行為,吳女丈夫雖不同意離婚,不過也不見吳女丈夫有任何積極維繫情感、婚姻的行為,兩人的婚姻已名存實亡,判准兩人離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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