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周姓男子婚後多次外遇,還到中國、韓國床戰數十名女子,更害妻子染上子宮頸癌,事後又跑到加拿大自訴離婚獲准,再持離婚證明回台向士林地院訴離,不過法官認為加國文書送達程序有問題,在我國無效力,因此駁回,判他仍需履行同居義務。

據判決書,周男稱自己和妻子相處不合,因此去年3月向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聲請離婚獲准,相關文件經外館認證,於今年1月送達給妻子于女,兩造已無婚姻關係,要求台灣法官判離。

對此于女反駁,說夫妻倆每年在加拿大停留不超過30天,丈夫訴離時,加國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未依合法程序送達台灣給她,妨害她行使訴訟防禦權,因此離婚判決應屬無效,並稱兩人在民國81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但這20幾年來,丈夫不僅外遇,還與大陸黑龍江籍隋雨格、大陸上海籍安雅、大陸重慶籍小敏、韓國籍金守成等數十名女子發生性關係,性行為紊亂,害她罹患子宮頸癌。

于女苦訴,即便丈夫如此,自己還是操持家務,負擔家庭經濟,但對方又從102年起就不回家,甚至還傳訊「你敢來我殺死你!姓于的」、「你敢來!我真的會當孩子面前殺了你」,指控丈夫是可責性較高的一方,無權提出離婚之訴,她無怨無悔,只希望先生能迷途知返,盡速回家同住。

法官審理後認為,加國的離婚訴訟文書雖於年初送達于女,但寄送程序未依我國制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司法協助事件之處理程序」及其他司法互助協定暨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協助送達,並未合法,因此離婚判決自屬無效,駁回周男之訴,而且周男又提不出無法同居的理由,判他履行同居義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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