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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姓夫妻自2011年結婚,時常因個性不合口角,先生常將離婚掛在口上,去年8月間,林姓太太覺得心灰意冷,答應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但事後先生反悔,主張證人簽名無效,希望能塗銷離婚登記。士林地院民事判決,證人簽名時沒有詢問兩人是否要離婚,認定證人無效,判決兩人仍是夫妻。

蕭、林兩夫妻去年816日拿著離婚協議書,到萬華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承辦人質疑,其中一名證人,簽名與印鑑上的名字不相符,無法辦理離婚登記,蕭立刻通知另外一名朋友到場,簽名、蓋章完成手續。

但隔沒多久,蕭覺得離婚條件沒有談好,後悔當初簽字,向法院聲請婚姻關係仍存在。法官通知2名證人到庭,其中1人說,時常聽2人說要離婚,他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上面當事人欄位,只有林女,不見蕭男的名字,但林女說:「都已經走到這一步,需要幫忙」她才簽字,過程並未向蕭男確認。

另外一名證人說,當天接到蕭的電話,要他到戶政機關幫忙簽離婚協議書,到場後與林點頭,兩人並沒有交談,就簽了名字。

判決指出,兩名證人並未向蕭確認離婚的真意,不符合證人的要件,僅受其中一方的請託,並未實質求證、確認真的要離婚,協議離婚就無效,判決兩人婚姻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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