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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郭姓女子來台與丈夫結婚10多年,兩人育有一子,但因不滿丈夫好賭成性,還在家中開設賭場,連她生小孩時,丈夫都未到場,還請吳姓友人幫忙帶她們母子倆出遊,最後郭女與吳男發生婚外情,3年前更生下一名私生子,郭女便開始與丈夫分居,並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郭女主動離家,為履行同居義務,可責程度較高,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郭女主張,與丈夫結婚後,因丈夫沈溺賭博,把家中當作職業賭場,欠下大筆債務,地下錢莊也曾多次上門催討,結婚10幾年期間雙方從未同床共眠,就連她生小孩時丈夫也沒有到場,所有費用都是她自己處理,直到2012年間丈夫請吳姓友人幫忙帶孩子看醫生,以及帶母子倆出遊,甚至到房間陪伴,兩人也曾多次上汽車旅館,產下一子後,她也開始與丈夫分居。

不過,丈夫卻解釋,妻子與友人產下一子後,就離家出走至今,且4年前就曾訴請離婚,但遭法院駁回確定,並命其須履行同居義務,妻子仍不願回家,「我沒有虐待她,對婚姻毫無過錯,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曾以丈夫好賭,無法共同生活而訴請離婚,但前次判決經駁回確定,依法不得重複提訴訟,而法官命郭女應履行同居義務,郭也置之不理,婚姻難以維持,郭女的可責性較高,因此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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