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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底結婚的新手 逛婚姻版會看到各種故事,有時候我心裡也會想:

 

這樣就離婚 不過今天在臉書看到呂遠秋律師分享的離婚法律小教室 我想也許對於某些人會有幫助,因此想轉PO在這裡 畢竟別人說說很容易,但實際上離婚的程序或是要注意要考慮的 也許還是需要專業的一些了解,更有助於做判斷 呂律師自己說這篇文就像是避孕藥或是保險套 是知道怎麼保護自己的方法 呂律師的臉書設的是公開,直接在FB搜尋他的名字就會看到了 因為我不知道怎麼點選單一動態取得連結,所以就直接貼上全文 如有違反版規請再告訴我 ----以下複製貼上----- 呂秋遠 12小時 · 【臉書法學教室之離婚概論】 如果,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婚姻的平均保存期限是五年, 早就已經把形容婚姻危險期:「七年之癢」的成語改成「五日京兆」。 所以,離婚的常識應該已經是家中必備良藥。 有鑑於「政治過量,有礙健康」,我們來補充點法律維他命。

 

離婚,不要動輒就找律師,第一件事情要先找對方。

 

不論是什麼原因要離婚,總是要先與對方溝通, 到法院打離婚官司,是很痛苦的,兩邊對簿公堂,孩子出庭作證,訴訟動輒經年。

 

說不定對方早也就想離婚了,只要溝通就能解決的事情,何必找律師處理? 但是,離婚這件事有三大難處。 第一件事就是對方同意 同意以後,第二件與第三件事,就是孩子的監護權財產分配的問題。 同意是大學問,監護權與剩餘財產分配大概是同意與否的問題點。

 

一般而言,我會建議共同監護,剩餘財產的分配原則是「不要貪心」。 不過,要記得一件重要的事情, 簽署完離婚協議書,不代表已經離婚,必須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數。 如果對方不願意一起去登記,或是最終沒辦法有共識, 大概就要進入訴訟,也就是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就得要有原因說服法官。 第一大類,有十種理由,我稱之為「十出」,這十種情狀,都可以構成訴請離婚的理由。

 

不過常用到的大概也就是這兩項:

 

 

家庭暴力通姦,其他原因比較少見。 所謂的家庭暴力,不是只有肢體暴力,語言暴力也算,例如說粗話、三字經等。 如果發生,我會建議聲請保護令,一併提出離婚的訴求。至於通姦,就不必我解釋了, 但是通姦的事實,非常難以舉證。除非逼不得已,麻煩非常多的, 光是徵信社的故事,就可以在天橋下分成九段,說上三天三夜。 第二大類,就只有一個理由, 我用白話文來說,叫做「任何人處於這種情狀,都會想要離婚」

 

意思就是除了上述十種理由外,有其他狀況是一般人都受不了的。 舉例來說,老公三年都不洗澡、要求老婆學日本色情片等等。 我見過的理由千奇百怪,我只提醒一個標準,就是把自己想離婚的原因講給路人聽, 如果三個以上的路人都覺得離譜,那法官應該就會同意了。

 

不敢講?就說「強者我朋友」就好了,又沒人要你承認是自己的故事。

 

提起離婚訴訟,要寫狀紙。

 

可以自己打字,格式網路上也都有得抄。

但是要把具體原因、法條依據都說明。 一般而言,如果有孩子,會「順便」請求法官酌定親權,也就是孩子的監護權。 如果兩人結婚很久,會有財產糾葛不清的問題,可以「順便」請求法官一起判斷。 如果想要一次解決,可以再提起孩子扶養費的請求。 贍養費,請不必想

 

我國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請求標準非常嚴, 必須離婚過失不在自己身上,而且離婚之後會頓失依靠,陷入經濟困境。 第一項不難,但是第二項很難,這年頭誰不是好手好腳?又是誰離婚以後就會流離失所? 高額贍養費,大概只會出現在另一半自願給,或是英美國家的法院裡才會出現, 台灣的法院是不可能判決這部分的。 寫完狀紙以後,大約等待一個多月,就會有法院的調解通知到來。 離婚是強制調解,所以一定得到, 但是到了並不代表一定要答應對方的所有條件。

 

調解委員會給一些建議,要聽不聽都可以,這沒有強制力。 但是要是接受建議,在調解筆錄上簽字,那就是白紙黑字,效力等同於判決 而且可以單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送進法院,由法官決定要不要判決兩人離婚。

 

談到這裡,如果是因為監護權與財產權談不攏, 很多時候就可以先同意調解離婚,後面再慢慢磨。不過這種說法會因人而異, 如果有一方特別想離婚,不妨就可以用簽字離婚做誘餌,換取對方願意較多的讓步。 在離婚的市場上,永遠是比較急的人最吃虧 趁著對方急著離婚,多為自己或孩子想一點,說不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如果進入法院,法官就會針對離婚事由、監護權、財產分配的相關事實加以調查。 離婚不外乎就是看誰對誰錯,兩邊努力的撕破臉抨擊對方傷害彼此不留任何情面, 監護權大概也是如此,用心證明自己是好爸爸好媽媽不愛江山愛小孩之現代二十四孝。 不過現在監護權的判定,過去大概就是以社工訪視報告為準, 現在則是多了程序監理人的設計, 也就是法院會指派一名心理諮商專家,代表孩子發表意見。 我個人很贊同程序監理人制度, 不過目前台北三個家事法院,還是台北地院比較流行而已, 新北跟士林地院要看情況,不是每個法官都會主動指派,可能家長要自己留點心。 不過,說實在話,監護權的爭取有非常多奧妙之處, 說起書來也是可以三天三夜,在天橋下分成九段,很難用一篇文章表達完畢, 我們日後有機會再來談這個議題。 總之,絕對不是誰有錢,誰就一定拿得到權利。 法官會用各種方式瞭解誰比較關心小孩、愛小孩。

 

 

請記得,孩子不是大人的玩具,他們是自己的主人, 請以小孩的福利為主,不要只想著佔住孩子來報復對方。 至於財產分配的部分,會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的部分,另一半都不能分配; 只有婚後財產的部分,兩人的財產增長的差額,才可以由少的人取得一半。 不過,爸媽給的,另一半是不能分的。 所以不要以為嫁給富二代,就可以在離婚後取得一代給二代的財產, 套句世間的話:「Over his dead body」, 除非有耐性等到另一半駕鶴西歸,否則只要是離婚,就只能分到「白手起家」的那部分, 至於「家族庇蔭」的那部分,洗洗睡是比較實際的。 今天的法學教室,我們就上到這裡, 我們今天談了離婚的原因、監護權與財產的大方向, 有機會我們再以故事的方式講給大家聽。

 

分居協議書 具有法律效力?

分做幾點說明:

1.     分居:法律上對於分居是定位在「惡意遺棄」或者 「不能維繫婚姻重大事由」中討論,如有正當事由而 分居,是不會被構成「惡意遺棄」或「不能維繫婚姻 之重大事由」。分居協議之合法性,也是如此。

如果 係爭分居協議之目的乃維繫婚姻,則該協議會被認為 具有合法性。

2.     強制執行:得就財產協議部分離婚協議書,在實務 上有三種,一為經公證;

 

另一為經法院調解或法官前 和解;第三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官認可。 該三種離婚協議均須辦妥離婚登記後,方可送強制執 行。你姐與你姐夫所簽的分居協議,如非經上述三種 程序而達成,並不具執行力,從而須另提履行契約之 訴。 以上是法律面簡單的說明。依照你的說法,你姐夫確 實有錯在先。不過你老姐有很多次機會走出婚變,但 是,她寧願消耗她自己她兒女的方式來跟報復你姊夫 這難道有意義嗎? 放下這段感情,好好照顧自己,才有能力好好照顧自 己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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