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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是否均是夫妻共同債務?答案是否定的。最近,海門法院就趙某某訴徐某、馮某某民間借貸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已生效,徐某在與馮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趙某某所借錢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係徐某個人債務,與馮某某無關。

    徐某(男)與馮某某(女)曾係夫妻關係,于20136月在海門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2012519日、625日,徐某向趙某某出具了借條二份,借款金額均為20萬元,合計40萬元。法庭查明,徐某在20111218日至1220日期間參與賭博受到治安處罰,被拘留10天、罰款3000元;徐某經營的手機店規模不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能證明所負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任何關聯、且債權人對此屬于應知或明知的,舉債人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本案借款不能證明係用于徐某與馮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徐某于2012519日、625日分別向趙某借款20萬元,經查,在2012年底至20134月期間,徐某連續向多人借款,數額巨大,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在該期間徐某有參與賭博情形,現趙某某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借款用于馮某某與徐某夫妻共同生活;趙某某對案涉借款未用于徐某與馮某某共同生活應是明知的,趙某某與徐某原本相識,徐某從事的手機業務規模不大,徐某在間隔一個多月的時間連續借款,超出其日常生活、經營所需。據此,法院認定本案債務係徐某個人之債,判決由徐某歸還趙某某借款40萬元,駁回了趙某某要求馮某某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黃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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