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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幾個跟法律有關的建議: 首先談到離婚,如果男女雙方都已經無意維持婚姻, 可以考慮選擇「兩願離婚」的和平處理方式, 最快、也最省事,可以喬的範圍也最大。 (包括財產分配、監護權歸屬、探視權行使方式等) 只是通常這樣,最大的阻力反而是雙方家長, 為了小孩、為了面子、為了一些奇奇怪怪的理由。

 

不過這些阻力,如果雙方都有離婚共識,其實只是過程的插曲, 就怕嘴裡說著要離,一碰到長輩出面干預,就沒肩膀的縮回去, 改口說不離,這樣就很麻煩~ 事情只會拖著、擺著,像連續劇一樣歹戲拖棚。 所以真打算要離的話,要準備第二套方案:「裁判離婚」。 主要基礎在於:

1.男方有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2.有可歸責於男方之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同條第2項)。

 二者並無順序關係,只是通常先主張較明確的前者,前者失敗再主張較抽象的後者, 但本件從來文看不出來先生有重婚、通姦、虐待等法定離婚事由, 所以只能走後者,所以證據方面,就要預先妥善準備好。 蒐證,是一定要的,但過程中要小心,不要犯法。

 

設有密碼保護的電腦設備,「無故」輸入密碼(破解亦同), 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密碼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

 

 

雖說是為了取得裁判離婚的證據而輸入密碼,進入臉書等網頁, 而有人認為可主張「並非無故」, 但實務上也曾見「為抓姦而破壞門鎖進入住宅」 不被法院認為屬於有正當理由,而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本件尚非通姦,若以輕重來看,這樣要主張並非無故,會有風險。

 

(手段、目的,亦有違比例原則之不合法) 如何能取得臉書裡的證據, 建議的無爭議合法手段:

 

1.讓他加你,加入後再蒐證、 2.透過能看到的朋友帳號取得。

 

方法1聽過的手段有,新設帳號,用美女圖做大頭照,主動加他,讓對方同意。

但如果所要證據是非本人帳號才能看到的資料, 旁人看不到,則以上作法,都沒有用。 只能趁他登入後,忘記登出的空檔,才能取得~(但很危險) 撇開過程不談,講講要拿到什麼樣的證據才有用。

 

如果能拿到他與其他女子確實在交往中的證據最好,曖昧其次, 另外,他陳述婚姻如何之不幸福,如何如何的後悔、心繫他人等等,也不錯, 如果可以取得他「否認有小孩」的證據,最於爭取親權會有幫助。

 

總之,這些證據堆砌起來,可以證明:婚姻難以維持,是出於先生之緣故, 其心已異,這樣就夠了。

 

目前法院對於被告已無意維持婚姻,多會判離。 說到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這應該會是本件太太這方的訴求重點。

 

通常甫出生的小孩,因生理上極度依賴母親,媽媽這邊判給的機率會非常之高, 至於經濟問題,目前沒工作不是問題,只要有經濟自主的規劃, 例如打算撫養小孩到幾歲,再出去工作,而據以往的工作經驗, 預計能有多少薪資,是否足夠自己跟小孩生活,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沒工作期間的經濟支持,只要有存款、或親族支援, 例如父母、兄弟姊妹、大姑姑、二姨婆之類的幫忙,也都還不算是問題。

 

所以不一定非得急著找工作,這樣就失去未滿周歲子女需生母照料的意義了。

 

即將面對單親的身分,原生家庭的支援與否, 對於法院就監護權之判斷,因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另外,就是與生父之間的相處,重點在於: 「如獲得監護權,對於生父探視權之行使會否阻撓」、 「日常相處,會否避免給予小孩對生父的仇視教育」等等 至於小孩的教養方式、日常相處情形,是否為主要照顧者,都會是考慮重點。

 

 

雖說這類案件,自己打也可以,沒規定一定要請律師, 但人事訴訟本是因感情而生的法律身分關係改變, 在訴訟程序中能有個居於第三人角度的律師, 不管是提供法律服務或是做為雙方間面對面的緩衝, 都會有不小的幫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為宜。

 

 

 

 

如無資力,可向當地法扶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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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R.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