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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民法上被保護的權利,一般有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三種 其中身分權,因為身分關係而生,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 只要侵害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就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主張

1. 損害賠償(財產損害部分,例如心神受創傷,看精神科的醫藥費)

 2. 慰撫金(非財產損害部分,心靈痛苦的賠償,很難具體指出金額) 法條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條即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 

同法第195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人格權受侵害得請求慰撫金的依據) 

同法第195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身分權受侵害+情節重大得請求慰撫金的依據)其中配偶權,目的是保障家庭生活圓滿的權利而生 侵害配偶權,主要是指對婚姻忠實義務的侵害 即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發生不正常之交往,而使對方配偶的身分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 在法院的認定上 被告行為有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非需賴刑事通姦罪之成立與否 亦即,即使未達到刑法通姦罪的有罪門檻,還是可能構成民法配偶權之侵害 至於實際上如何判斷行為是否已經侵害配偶權 法院的審查標準大致如下

 

1. 合法婚姻關係是否受到破壞

 

2. 配偶身分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審查主要重點,其他都是非必要)

 

3. 是否給對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4. 是否為恢復損害而遭到損壞的財產利益 所以,只要有不正常的男女交往關係,就能成立配偶權之侵害 也就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而得向他方主張損害賠償跟慰撫金 並不需要達到刑法妨害家庭有罪判決之程度 舉證上,也不需證明通姦之確定事實(不用抓姦在床) 實務上,愛意書信、錄音、牽手摟抱的相片,都能做為判決的基礎 比起刑法妨害家庭罪章,易於舉證和主張 勝訴機率也高出許多 所以,民法是用"賠償金"來補償受侵害人所受的身心靈創傷 並藉由判決確定對方傷害自己婚姻的事實 之後可援以離婚或親權行使等其他訴訟使用 通姦除罪化的論者,就是認為,既有民法損害賠償制度已完備,應回歸民法 (人格權跟身分權是民國88年才新增的,以前沒有...)

 

否則現行體制,既不會坐牢,錢又是罰給國家,實益沒有民法求償機制來的佳 加上涉及人格的情感關係有什麼"罪"可言,這又是一個議題了 不過現在人通常都是告刑事通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請求權基礎就是上面的民法法條) 所以台灣的婚姻制度可以說是相當有保障 但有真的保障到實質的婚姻嗎? 如果婚姻問題要用法律介入跟解決時,這個婚姻還有存在的價值嗎?另一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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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R.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