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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接到資產管理公司來電告知,岳父於民國832月間申貸21萬元,迄今尚未清償(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55萬元,因內人未放棄繼承,故應負清償責任。本人於69年婚後定居台北,年節偶而回鄉略盡孝道,甚少連繫,岳父91年過世未留財產,不知生前財務狀況,本人及內人均非保證人,請賜知應如何處裡?律師周昕毅答:
98610日《民法》新修訂的繼承原則:凡是被繼承人於修正後死亡,其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言之,修正後繼承人即使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亦不再需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除非,繼承人違反同法第1162條之1、第1163條所定情形導致「法定繼承有限責任利益之喪失」的情況。本案中,讀者岳父雖然是在修正前的91年過世,但由於讀者與配偶甚少聯繫岳父,也不知其生前財務狀況,似乎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4項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若讀者的配偶皆符合下述條件時,即可向資產管理公司表示拒絕負擔父親債務:一、被繼承人係於98522日前死亡。二、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三、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四、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最後,由於資產管理公司是在讀者岳父91年去世後,遲至近日才向讀者的配偶主張債務,期間已明顯超過15年,建議讀者可依《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檢視各債務情況有無適用並拒絕清償的可能。(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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