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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名張姓男子,28年前瞞著妻子在外與小三偷生子,沒想到日前竟被兒子同學直擊,還告訴張男兒子:「你爸跟一個女人及一個年輕男生在逛街,那個年輕男生跟你長得好像」,同學更好奇問「該不會是你爸在外面偷生的吧?」兒子半信半疑告訴母親,張妻請徵信社調查後發現,老公28年前果然在外與人通姦生子,憤而提告,但因全案已過追訴權時效,檢方也只得不起訴處分。張妻說,日前兒子聽同學說:「在路上看見你爸跟一個女人還有一個年輕男生,三個人走在一起逛街,狀似親密,就像是一家人,誇張的是,那個年輕男生跟你長得好像,該不會是你的兄弟吧?該不會你爸在外面偷生的吧?」兒子返家後告訴她,她半信半疑,請徵信社調查,才知先生竟與戴姓小三在外偷生子,且私生子也姓張,甚至連名字與兒子只差一個字。張妻氣炸,沒想到自己竟被枕邊人隱瞞近30年,憤而委請律師控告張男與戴女通姦,張妻指控,戴女明知張男已婚,仍與張男交往,21988年底發生關係,致戴女懷孕,隔年9月產下一子,憤而提告兩人通姦。檢方指出,《刑法》通姦罪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徒刑,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修正後追訴權時效則變更為10年。本案發生姦情後法律已有變更,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認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追訴權時效為5年的規定。由於張男私生子為19899月出生,依《民法》從出生日回溯受胎期間,足認其最遲受胎時間為1989年初某日,被告2人性交受孕時間既為1989年間,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限應在5年後的1994年間即已完成,自不得再行追訴,而應為不起訴處分。(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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