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北一名周姓人妻在外騎單車認識一名張姓工程師,兩人發生婚外情,周女的張姓丈夫在得知之後,憤而前往「小王」的住處,當場捉姦在床!3人鬧上警局後簽立契約和解,約定周女不得與小王再保持聯繫,否則兩人各得賠償200萬元、50萬元,不過周女卻在前年「違反」合約,丈夫不悅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周女與張男得依約賠償。

據判決書指出,民國1029月,周女的丈夫帶著友人、員警前往小王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住處捉姦,一破門而入,隨即看見周女赤裸全身地躲進棉被中,而「小王」張男則穿著內褲坐在牆角。後來一行人被帶至派出所後,3人以「契約」的方式達成和解。

契約中詳細指出,周女與「小王」張男日後不得再連絡,倘若違約應無條件賠償200萬元;而若是小王聯絡周女,則應無條件賠償800萬元,不過小王的違約金額在10310月獲得周女丈夫同意降為50萬元。周女丈夫承諾,只要兩人不再聯絡,他便不提出民刑事告訴。

可是簽約不到一年,周女就直接離家出走,搬去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與小王同居。周女丈夫深受打擊,持續跟監蒐證,在10412月再度到兩人的租屋處捉姦,後來主張依1029月所簽契約,請求周女賠償200萬元、小王賠償50萬元,外加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周女則抗辯,1029月當天她被許多不明人士包圍吼叫、拍攝,在不能自由表示意思的情況下「被迫簽約」,而且契約內容還限制她正常人際交往、人身自由,應可被認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小王則認為,周女丈夫雖拍到與周女出入中和住處,但只能證明他們進出大樓,或將車停在附近,並不能證明兩人有見面、過夜、姦淫等事,而小王再次聲明,兩人簽約後只有見過一次面,也就是被抓到的那次,而且是因為當時周女受婚姻破裂之苦產生輕生念頭,他為了避免憾事發生,基於人道關懷的立場,才與周女見面、安撫,縱有違約也只應賠償10萬元。

法官審酌,周女丈夫出示的證據,包括周女與小王1044月出遊騎單車的錄影,畫面中清楚可見周女與小王彼此親密互動;另外,周女丈夫在中和租屋處多次拍到周女、小王進出的畫面,也足以認定兩人有單獨見面,甚至過夜的情況,已違反1029月所簽契約的內容。

法官審酌,周女任職某公司研發人員,小王為工程師、丈夫為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契約所訂的「違約金額」並無過高之疑,因此判決周女應賠償200萬元、小王應賠償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小王 賠償 捉姦
    全站熱搜

    MR.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