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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指控結婚20多年的妻子拒絕行房,還拿性事當「武器」,要求凡事聽她的意見,否則沒有性生活,訴請離婚。吳妻稱患婦科疾病,醫師囑咐避免性行為,否認辱罵丈夫人格。法官認為,吳妻因多次身體不適就診,醫囑治療期間不適合性行為,並非蓄意拒絕丈夫行房,不准兩人離婚。

決判指出,吳男指控妻子婚後生活習慣差,常以行房會生病、工作太累等理由拒絕同房;妻子還曾批評他太醜、太瘦、性變態,重重傷害他的人格,更曾於行房中突然賞耳光,要求他下跪。

吳男稱,他擔任神職人員後,妻子更以性行為當武器,要求他所有決策都得聽從她的意見,否則就沒有性生活,還無端指稱他和同事太過親密,四處宣揚他外遇,並以妻子日記內容做為證據。

吳妻則說,丈夫私自閱覽日記,侵害隱私權,日記不得作為訴請離婚的證據。她工作繁忙,一度兼差負擔家計,還得照顧年幼的孩子,加上患有婦科、泌尿疾病,醫師囑咐治療期間要避免性生活,才無法完全配合丈夫,絕對沒有批評丈夫長相等事。

吳妻另稱,她發覺丈夫和同事關係密切,相機中還有女同事的特寫、兩人合照,雖有私下抱怨,但絕無四處宣揚丈夫外遇。

法官說,雖然吳妻日記中提及在婚姻生活的感受,但屬於個人心情抒發管道,不代表有具體破壞婚姻關係,日記也為隱私權保障範圍,夫妻、親子間未經同意不得閱覽,吳雖稱整理家裡才發現日記,仍無法作為證據。

吳妻身為職業婦女,在工作、育兒方面付出相當心力,也多次因膀胱或私密處發炎不適就診,醫囑治療期間不適合性行為,有病歷資料佐證,吳妻並非蓄意拒絕行房。吳和同事多次出遊,把同事照片放入隨身碟,吳妻身為配偶,心情產生不安,懷疑丈夫行徑,亦屬於和於常情,判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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