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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但嫁去的夫家太過迷信,不僅洗床單要看農民曆挑好日子,還不准4年內帶小孩出門,讓前年嫁給劉姓男子的施姓女子受不了,訴請離婚,彰化地院判決獲准。

迷信程度太離譜,《蘋果日報》報導,施女指控嫁給劉男後,舉凡訂婚、出國、取名,到清洗女兒床單等生活大小事,夫家都要請求神明指示,甚至限制身體孱弱的女兒不得外出。施女還指劉男家暴不良犯行,帶女兒離家出走後,丈夫還強行帶小孩回去。

劉男則反駁,小孩依命理學說命名,也獲施女同意。且女兒出生時肺部感染,經醫生意見,認為不適宜帶小孩出門,並非完全聽信鬼神。因夫妻雙方對信仰觀念意見分歧,且丈夫家暴後又強行抱走小孩,法官判決離婚,小孩親權由施女獲得,劉男則須每月付1萬元贍養費。

【法律問蘋果】離婚後想更改協議書 記得這樣做

47不具名讀者問: 
我不到1年前離婚時,只有到事務所辦理而已,聽人家說要到法院辦理才算,現在不管當初離婚有沒有生效力,如果雙方都想更改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要怎麼做?律師張洛洋答:我國《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兩願離婚、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並非一定要經由法院辦理才生效。由您提問內容看來,您應該不是經由法院判決或是調解而辦理離婚,所以您採用的程序應該是兩願離婚。如果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簽訂後,若一直都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沒有生效。當您與對方都同意修改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時,只要在修改處雙方蓋章,或是重新擬定協議書,再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但是,如果您1年前於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後,並且已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那離婚就已經生效,事後您與對方都想更改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倘使是變更財產或是其他生活上的約定事項,只要雙方協議明確,重新書立清楚,各執一份即可。但倘使協議要更改孩子的監護權,那必須雙方寫好監護權變更約定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要交給戶政事務所,另外兩份就是由您與前配偶各自持有一份,寫好之後,帶監護權人的身分證、印章、監護權變更約定書、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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