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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快速轉變,很多課稅觀念卻難以撼動。曾經有民眾反映夫妻已經離婚,子女雙方協議扶養,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8.5萬元的免稅額是否可以拆分?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表示,參照財政部拿19779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不允許民眾切割子女免稅額,由於動用的解釋令超過40年以上沒有修正過,再度引起討論。北區國稅局表示,19779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夫妻離婚,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民眾認為,孩子身上流著自己的血液,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結束,親子關係和扶養關係不變,國稅局的規定「又舊又沒道理」;稅官強調,免稅額申報權利係屬單一,權利性質上不可分,且以在日常生活實際扶助養育者為申報權利人,不予分割。稅務人員指出,一般免稅額認定會以離婚父母出具的證明判斷,例如: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入出境證明、疫苗接種紀錄、保險費用收據等;或是其他客觀證明文件,例如: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判決書等證明為主,但如果只有支付生活費或贍養費的匯款紀錄,較站不住腳。北區國稅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者,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若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事實。(陳瑩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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