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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姓男子1986年與妻子結婚,19年後妻子移民美國,被彭男指控「與妻子本來感情融洽,去美國後卻行方不明,不願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彭妻反控對方家暴,還曾在美國打女兒被警察逮捕,她忍無可忍,早已在美國法院訴請離婚生效,士林地院根據美國法院裁判書,證實雙方離婚,駁回彭的請求。

彭妻提出書狀指出,丈夫在婚姻期間多次家暴,連懷孕期間也拳腳相向,還曾因子女教養問題被他拿皮帶抽打,當時子女年幼只能隱忍,後來兩人到美國發展,丈夫無法適應返台,她帶著兩名女兒在美國生活,但丈夫多年來來只匯款兩次,共八千美金,女兒成年後,就不願再提出經濟援助。

彭妻表示,她向美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2006年生效,丈夫來美國探視女兒,仍不改暴力習慣,還打兩名女兒,被美國警察逮捕並送監服刑一天,美國法院也命丈夫不得再入她的處所。

法官審酌,彭妻提出美國亞利桑納州馬里科帕郡高等法院的判決書,證明兩人離婚,也已寄發通知給彭男,雖然彭男當時在跑船沒收到,但根據美國法院判決書記載已送達。

法院指出,依民事訴訟法,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具有效力為原則,因此我國自動承認此份離婚裁判生效,彭再次訴請離婚沒有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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