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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不具名讀者問: 
我不到1年前離婚時,只有到事務所辦理而已,聽人家說要到法院辦理才算,現在不管當初離婚有沒有生效力,如果雙方都想更改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要怎麼做?律師張洛洋答:我國《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兩願離婚、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並非一定要經由法院辦理才生效。由您提問內容看來,您應該不是經由法院判決或是調解而辦理離婚,所以您採用的程序應該是兩願離婚。如果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簽訂後,若一直都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沒有生效。當您與對方都同意修改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時,只要在修改處雙方蓋章,或是重新擬定協議書,再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但是,如果您1年前於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後,並且已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那離婚就已經生效,事後您與對方都想更改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倘使是變更財產或是其他生活上的約定事項,只要雙方協議明確,重新書立清楚,各執一份即可。但倘使協議要更改孩子的監護權,那必須雙方寫好監護權變更約定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要交給戶政事務所,另外兩份就是由您與前配偶各自持有一份,寫好之後,帶監護權人的身分證、印章、監護權變更約定書、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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