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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0930日訊】七夕當日,在朋友圈刷屏,看到兩則新聞,一則來自我欽佩的老師,幸福曬出夫妻20結婚照,二人穿著結婚當日的白色禮服,禮服的樣式早已過氣,顯然上衣的扣子也是花了一番功夫才系的上。歲月有痕,臉上的知足喜樂卻同20年前那張青澀的結婚照沒什麼兩樣。他們相識24小時就定下終身,攜手赴美讀書創業,曾經歷過辛苦的異地戀情,先生每週開著破車到太太讀書的地方小聚半天,又匆匆分開,奔向各自學習工作的軌跡。一晃數年,二人事業有成;又一晃數年,夫妻自我創業的生意路開啟,用心經營,講課分享理念,樂此不疲。

此刻,當二人重溫婚姻誓言的時候,另一則移民故事卻介紹道,當今加拿大華人移民離婚率高達60%,或是因為夫婦兩地分居太久,一方不甘寂寞,移情別戀;或是因為二人腳步不合拍,事業上出現溝壑,導致感情疏遠直至破裂。

刷屏尚未結束,家中長輩也湊熱鬧發七夕貼,帖中教誨,牛郎織女留給我們的遺産並不是「中國式情人節」,而是對婚姻的尊重和堅守。話說牛郎織女育有一兒一女,但因為丈母娘極力反對,兒女年幼的時候就被迫常年分離,一年只在農曆七月初七見一次面,但感情從始至終好的不得了,成為後世夫婦白首不離的楷模。

婚姻法溯源

不要說在牛郎織女的年代,就是在加拿大,我們把萬年曆翻回到1867年,第一部憲法誕生的時代,距離現在已有148年。那時候,離婚庭簡直就是一樁駭人聽聞的事情。所有的離婚官司都需要像今天的法案一樣在聯邦國會內通過三次投票,再經參議院批准。

加拿大第一任司法部長,約翰・麥當勞說:「建立離婚法庭很可能讓離婚變得廉價並容易。這將大大動搖婚姻關係的穩定。我希望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這種玩意都別在加拿大出現。」

這不是部長大人的一己之見,而是整個社會的價值觀折射。漸漸地,一些省份根據英國法典的精神設立了省內的離婚法案,根據這些法案,夫妻憑啥能離婚呢?只有兩個原因,第一,妻子與人通姦;第二,丈夫以倒行逆施的方式通姦,或對妻子殘暴不仁。如果因為妻子出軌離異,妻子根本別想獲得任何配偶贍養費。丈夫申請配偶贍養費?那更是聞所未聞的事情。

第一部全國性質的離婚法,直到1968年才由聯邦議會通過實施,Divorce Act 1968,到今天連50歲都不到!這部離婚法的推出,確立了一個里程碑式的原則,那就是,除了「通姦、殘暴」這樣的理由,夫婦分居一年後即可申請離婚,這也就今日通行的「No-fault divorce (無過失離婚)。

插播笑話:

一個農場主走進家庭法律師辦公室,律師問,「有什麼需要幫助?」

答:那啥,俺想

律師:你有什麼法律上的理由(do you have any grounds? 在法律上意為婚姻破裂的理由。ground還有土地之意)

農場主:有啊,俺家140公頃田地。

律師:不是不是,我是想問問你這個案子成立不成立(do you have a case? case,法律上解釋為案件,日常用語中意為箱子)

農場主:箱子咱家沒有,不過有一輛約翰牌拖拉機(a case, No, but I have a John Deere)

律師:你沒聽懂我說啥,我再來問一次,你對你媳婦有怨氣?(Do you have a grudge? grudge意為怨恨,讀音近似garage車庫)

農場主:那是,拖拉機就停車庫裡。

律師:聽著,你有沒有官司要打?(Do you have a suit? Suit在法律中意為訴訟案件,在日常用語中指的是西裝)

農場主:有,每週天去教堂都穿!

律師:先生,您聽好了,您的太太有沒有把您打起來?(Does your wife beat you up or anything? Beat up意為大打出手,農夫將BeatUp分開理解)

農夫:不用打,我倆人每天早上4點半準時起來下地做活。

律師終於忍不住了:好吧,那您憑啥要

農夫:俺倆人雞同鴨講,從來說不到一塊去。

農夫終於說出了律師的心聲!

插播完畢。這個笑話是要告訴大家,現在,「話不投機」可以成為兩口子離婚的理由,只要正式分居一年就可以向法庭申請了。這樣的規則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呢?僅僅在48年前。

在安省離婚:

和往常一樣,我們先來看看哪部法律法規管離婚這些事:

聯邦立法 Divorce Act 離婚法: 規管離婚,撫養,配偶和子女撫養金議題

省級立法  Family Law Act 家庭法: 規管財産分割和撫養金議題

省級立法  Children’s Law Reform Act,規管子女撫養議題

離婚官司要到哪個法庭?

安省的一些市縣已經有了統一的家庭法專門法庭,處理所有的離婚相關事務。不過在多倫多市和皮爾區,家庭法官司還要分作兩個法庭:

省級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只處理涉及撫養權和贍養費的案子。

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在省級法院管轄權之外,處理涉及離婚和財産分割的案子。

離婚需要什麼理由(Grounds)

過失理由:

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殘暴行為,可以是肉體或精神上的,使得對方無法忍受,不能再生活在一起。

配偶一方出軌(出軌人本人不能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申請基於過失,則無需等待一年的分居時間,可以立即向法庭申請。

非過失理由:

分居一年後,可提出離婚申請。多數人會選擇這一理由。分居,並不一定要生活在兩個房子裡。在多倫多這樣房價高得離譜的城市,離得起婚,搬不起家。即使兩人分居後還生活在一棟房子裡,只要他們符合以下條件,就算分居:幾乎不溝通,不在一起吃飯,不共同參加社交活動。

離婚法鼓勵配偶複合

雖然離婚容易了,婚姻法中還是傳承了流傳幾個世紀的婚姻至上精神。兩人盡管鬧到離婚的地步,還是可以看看是否有機會和好,離婚法是這麼闡述的:

分居一年的過程中,若夫妻二人以複合為目的再度同居,只要同居天數不超過90天,則不會影響一年的分居期。

律師的責任:每個法律顧問在經手離婚案件時,都要和客戶探討複合的可能,並建議客戶參加婚姻勸導。

法官的責任:除非兩口子非離不可,再也沒有回旋餘地,法官在聽取離婚官司的證據前,也必須要問問夫妻還有沒有複合的可能。只要可能性存在,必須當場休庭,給予配偶和好的機會。這聽起來雖然有點不切實際,都鬧上法庭了,還和好什麼?不過還真就有這麼一對夫妻,在法庭對峙的當日,經過法官大人柔柔地一問,竟然不約而同表示,要不咱回家再試試?律師見狀,趕緊主動要求休庭。于是,這對夫妻從此重新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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