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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多地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包含上海、四川、河南等地部分基層法院,嘗試實行36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不過,並非所有的離婚案件都適用「冷靜期」,若證據顯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嚴重家暴等行為,法院會盡快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陸媒山東《濟南時報》24日報導,在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推出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在3個月的期限內,雙方需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准提出離婚,該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冷靜期內,如果雙方已和好,可到法院撤銷起訴;倘若確實離意已決,則按照流程進入審判程序。

「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是據大陸《新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裡的「調解」,就是「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冷靜期」的設置,也是在此前一些調解方式基礎上的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李江表示,每年該庭審理案件超過1000件,其中六、七百件都涉及離婚,不少案例令人扼腕,「今年我審理過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有七個未成年被告人,無一例外均都來自單親家庭。」

李江表示,審理該案時,法官最惋惜的就是孩子的未來,「如果當時他們的父母離婚時,能夠再多一點耐心,也許就不會造成今天這個悲劇局面。」

報導提到,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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