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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列明,「自殺協定(suicide pact)」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但前提必須是在參與者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時作出。

如果任何人依據與另一人定立的自殺協定,殺死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

焦點評論:兒童受虐時 國家在哪裡(許育典)

過去兩周一直出現受到社會矚目的兒童失蹤案件,許多嬰兒或幼童常常在受虐或死亡多年後才被發現,台灣長期作為讓受虐兒成為「幽靈人口」的國家,而我們過去的執政者一直不痛不癢,當前強調「改變」的執政者,應該承擔起國家保護義務。

尤其高雄林男失手殺女藏屍12年案,更凸顯國內發現受虐兒或尋找失蹤兒機制的問題,除了非醫院出生且不報戶口是內政大漏洞,沒打疫苗、沒上學才會被衛生與教育行政被動地追蹤,甚至更晚一步通報警察協尋,都呈現出國家行政已經無法真正落實其積極主動的本質。 

缺橫向聯繫效果差                                     

根據疾管署指出,幼兒漏打常規疫苗,可以成為追蹤受虐兒個案的重要線索,並明白表示,兒童一旦逾期沒打疫苗,當地衛生局會在6個月內,打電話、寄明信片或簡訊多方聯繫。若未獲得回應,會親自家訪,若發現兒童照顧情形不佳或下落不明,便轉介當地社會局處接續處理,聯繫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的村里長追蹤及調閱健保就醫紀錄,如尋獲未果,進一步函送戶籍地警政機關搜尋。疾管署在此勾勒出一幅追蹤受虐兒個案的國家圖像,十分令人欽佩,但為何台灣每天還是上演著受虐兒失蹤或死亡的悲劇呢!
從疾管署的勾勒圖像看起來,如果這個國家的行政體系積極運作正常,應該就可以防制受虐兒、失蹤兒的問題啊!但疾管署卻開始推開責任地表示:雖持有未接種疫苗的兒童名單,也交由地方衛生局追蹤,依《兒少法》第5354條,進行家訪,但當時「未硬性規定」必須轉介,相關單位可能「缺乏橫向聯繫」,也礙於「人力因素」,執行效果可能不彰,未能及時找到這些受虐兒、失蹤兒,才會釀成遺憾。問題是,所謂的「未硬性規定」、「缺乏橫向聯繫」、「人力因素」,都是國家本身問題,「未硬性規定」並非意謂著行政就應消極被動,「缺乏橫向聯繫」就應該由具橫向聯繫功能的政務委員積極主動的去做,「人力因素」這種理由只會讓老百姓唾棄國家,最好不要隨便亂用,因為公務員的人事規劃更是國家專屬權!打開天窗說亮話,如果疾管署坦白說受虐兒、失蹤兒沒有選票,不值得立法委員去「硬性規定」,沒動力讓不管部會政務委員「橫向聯繫」(但不做橫向聯繫就不需要政務委員),不重要到不值得國家投入「人力」,筆者會敬重疾管署說實話的勇氣,但這種閃躲式的回覆,實在是低估了人民的智慧! 

配合演卸責連續劇

更有趣的是,緊接著地方政府的各局處就真的配合演出「卸責連續劇」:北市衛生局說,在半年內至少會催種三次疫苗,若是無法找到個案或家屬,會每月將名單通報社會局。原來,防制受虐兒、失蹤兒的根本問題在社會局,但台中市社會局表示,有通報疑似案件會直接聯繫警方,由警政系統定位其父母的手機找人。到此,好像問題又回到警察局!如此看來,只能歸給「缺乏橫向聯繫」的國家。
當今執政者如何讓政務委員積極主動的橫向聯繫社會、教育、衛生、內政、警察等國家部門體系,才能真正落實受虐兒的國家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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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R.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