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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吳先生問:
妻子的躁鬱症1990年底發病,最近因不服藥亂丟衣服手帕枕巾,也將我的內衣3件和內褲2件丟掉,又將大門反鎖不讓我進屋。讓我無法繼續忍受。因她是基督徒不贊成夫妻離婚,我可以不和她協商,單獨向法院提出離婚嗎?要如何寫離婚訴訟書狀?
 
律師張鴻欣答:
離婚有二種辦法:合意離婚及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則可單獨向法院聲,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須有以下其一事由才能聲請: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讀者的情況或許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或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關於離婚訴狀,司法院網站上皆有固定範本可資參考,須將上述事由列舉於書狀內,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例如精神病狀況須檢附病歷,但因書狀撰擬涉及法律專業,仍建議先就近向區公所等駐點律師做法律諮詢,或委任律師撰寫、諮詢。(葉晴煦/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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