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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傷又性侵,一審和二審法官判無罪,警界譁然。被害女子被前夫打傷後還性侵,再向她拿一萬元,女子寫紙條對外求救,一審和二審法官都判男子無罪,因為二人曾在離婚口頭協議時說,離婚條件之一是,女方同意和男方有「分手炮」,同意有最後一次性行為,男子堅稱和前妻分手炮時,對方沒拒絕,只說「要就趕快」,女子卻說,她先被前夫打傷又掐頸,擔心被前夫掐死才答應分手炮,檢察官還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去年5月和丈夫協議離婚4天後,前夫看到她手機簡訊內容心生不滿,緊掐她頸部還打她頭,造成女子受傷,男子要求前妻和他發生性行為後,再騎機車載她6歲兒子到銀行領一萬元給他,一家3口吃午餐時,女子趁機寫字條向店員求救「請幫我報警救救我」,警方到場逮捕男子,依強制性交罪嫌移送法辦。

男子承認打傷前妻,否認性侵,他說與前妻協議離婚時,雙方口頭協議要有分手炮,最後一次性行為,但日期沒限定,當天他生氣打前妻後再要求分手炮,前妻只說「要就趕快」,沒反抗和拒絕,一萬元是離婚協議中要給兒子的生活和教育費用。

法官判男子無罪指出,男子確有打傷前妻,但並非利用被害人自由受限制的強暴意境,提出性行為要求,如果他要強暴協迫,就不需再提出之前的離婚協議內容,要求前妻履行,詢問前妻意願,女子未拒絕,只是消極配合前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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