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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起讀判決

見證離婚的證人,應該做些什麼?

兩願離婚的要件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跟法院離婚。兩願離婚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有三個要件:

第一,要以書面為之,不能只是口頭說說。

第二,需要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

第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那麼,見證兩願離婚的證人,應該做些什麼呢?一定要在場嗎?需要分別跟夫跟妻確認什麼?今天來分享一個最高法院的判例。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

先引用一下原文:「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前半段是說:證人的簽名,不一定要和離婚證書同時完成,可以事先或事後簽名,也不一定要在夫妻協議離婚時在場。

後半段文字有點繞口,也是這個判例比較關鍵的地方:「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這邊出現了「負負得正」語法,白話的翻譯是:然而,究竟難以認為並非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真意的人,也可以當證人。

換句話說,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有離婚的真實意思。比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1385號民事判決,證人只有聽到一方的片面之詞,並沒有聽聞另外一方有離婚的真意,法院認為並未具備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又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1418號民事判決,證人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協議書是一方交給證人簽名的,另外一方並未在場,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雙方離婚真意,也不符離婚法定要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證人需要確認雙方有離婚的真意

見證離婚是一件令人感到難過的事情,不過如果您有機會擔任離婚的證人,雖然不一定要在場,但請記得分別向雙方當事人確認他們是否有離婚的意思喔。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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