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朋友民國99年與前夫離婚(因家暴),當初協議內容有備註小孩的撫養費用由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支付(11歲,13歲),今年她前夫以小孩的名義跟法院提出她也必須支付撫養小孩的費用(每位8000,共2名,總計16000),但是以女方的薪資所得根本負擔不起,請問要如何處理?
 
律師郭哲宇答: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讀者的朋友雖與前夫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由前夫支付,但2名子女受父母扶養的權利,仍然不會因父母間協議受到影響,因此讀者的朋友依法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另法院在審酌子女每月的扶養費用時,原則上會考量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或以行政院主計處的相關統計資料作為扶養費的計算依據。
 
因此法院定下的扶養費用不一定會完全依讀者的朋友主張的16,000元,且若雙方經濟收入差距較大,依法前夫本應負擔較大比例的扶養費用,而不是父母各負一半,以上供讀者的朋友參考。(葉晴煦/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MR.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