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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男子與營造公司負責人蔣女外遇生子,吳妻獲悉後,向吳男及蔣姓董娘求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官衡量全案情狀及雙方財力後,認為賠償100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從事營造業的吳姓男子,背著妻子與某營造公司蔣姓董娘暗通款曲,兩人並生下兩子,皆冠母姓蔣,吳妻發現後,以蔣女與丈夫通姦造成她身心嚴重受創為由,向吳、蔣兩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200萬元撫慰金。

蔣女則指吳妻早在2年前就知道她和吳男外遇這件事,認為吳妻的請求權已逾時效,吳家生活費用很多都是她支出,吳女求償不合理。

法官認為蔣女與吳男侵害吳妻身為配偶的法益,兩人應連帶賠償吳妻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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