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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 2的設定中,「法特瑪」是來自某伊斯蘭國家的新移民。她與丈夫搬入穆斯林社區後,因為種種緣故發現自己沒有生育能力,並因此與想納妾的丈夫失和。法特瑪對婚姻生活感到失望,但不滿的丈夫卻堅持自己有「行人道之事的婚姻權力」,甚至不惜因此動用暴力。

「我對夫婿沒有感覺了。」法特瑪坦白,「請問教長們,我有離婚的權利嗎?」

為什麼婚姻之事,需要教長的同意?丹麥政府,又允許國內的穆斯林社群「私行」伊斯蘭教法(sharia)嗎?

事實上,包括丹麥在內的諸多西方國家,其國內對於伊斯蘭法的態度,既普遍又模糊。像是國內有300多萬穆斯林公民的英國,就允許清真寺以調解為目的,開設不具強制力的「伊斯蘭教法委員會」(sharia council),為一般民事法庭分擔案件壓力。

提到「伊斯蘭法」,相信不少人第一時間都有「叛教者死」、「通姦者石刑處決」等恐怖的聯想;但不同的教法派別與地方背景,對於伊斯蘭法也有不同的判例規則。像是在西歐的伊斯蘭教法委員會,也與既有猶太會堂、基督教調停會議相同,同受官方認可,但只能以輔助性質,調停有限的民事案件——像是財產糾紛(家族繼承)、結合問題(結婚與離婚)...等,才是伊斯蘭法應對的大宗。

不過近年來,在婚姻規定上伊斯蘭法與各國現代民法的牴觸,也隨著隨著歐洲穆斯林社群的擴張更加白熱化。其中最大的爭議來源,就是婦女「離婚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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